达州市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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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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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维护审计结果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据市县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采取纠正、改进或其他针对性整改措施后,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整改结果公告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对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履行失泄密风险防范和舆情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处置等责任。

第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整改工作组织情况、织情况、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等。经济责任审计仅公告财政财务收支相关问题的整改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事项和依照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对公告内容涉及有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在公告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以下渠道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一)通过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门户网站发布,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

(三)通过其他对外公布渠道发布。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执行期满3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佐证资料连同拟公告文本、不予公开内容及原因报同级审计机关,经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后及时公告。

第九条  市县审计机关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的20日内,将审计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公告情况进行督促。对拒不公告、公告内容不实以及不按规定公告的单位,审计机关应依规依纪依法将相关情况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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