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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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范围内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区、退耕还林区、荒山荒坡、成片竹林及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在森林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等防火措施;野外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大竹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石、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护林员包山头。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有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森林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类扑救力量充分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力争“打早、打小、打了”。在扑救过程中要把安全放在扑救指挥工作的首位,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林长制”工作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九、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和“3 f 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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