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庆气矿大竹作业区清水站迁改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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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大竹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大竹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重庆气矿大竹作业区清水站迁改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大竹县清水镇高巩村7组。本批次征收土地用于大竹县供气用地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0.4658公顷,其中:农用地0.4658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580公顷,园地0.0397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由大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拆单位按规定拆迁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方式。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二)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将本次征地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实行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安置人员,一律纳入低保。

五、其他事项

公告时间: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一)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二)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向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地址:大竹县北城新区体育大道名豪国际A区1号商业楼,联系人:杨艳,联系电话:0818-5296059。

 

附件:重庆气矿大竹作业区清水站迁改工程征地情况明细表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附件

 

重庆气矿大竹作业区清水站迁改工程征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乡(镇、道)

村(社区)

组(社)

权属

类别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大竹县

清水镇

高巩村

7

集体

0.4658

0.4658

0.3580

0.0397

 

 

0.0681

 

 

合计

0.4658

0.4658

0.3580

0.0397

 

 

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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