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发改发〔2023〕10号
县内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我县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大竹县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和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我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大竹县城乡范围内由大竹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及县内各乡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网供气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二、调整价格此次价格联动上调0.16元/立方米,终端销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大竹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居民用户一阶梯气价(用气量390立方米/年·户及以下)2.31元/立方米,二阶梯气价(用气量391-630立方米/年·户)2.74元/立方米,三阶梯气价(用气量超过630立方米/年·户部分)3.39元/立方米;居民生活合表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托育机构、社区办公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2.53元/立方米;低收入群体家庭生活用气2.31元/立方米,不实行阶梯价格。
(二)县内各乡镇燃气经营企业
居民用户一阶梯气价(用气量390立方米/年·户及以下)2.35元/立方米,二阶梯气价(用气量391-630立方米/年·户)2.79元/立方米,三阶梯气价(用气量超过630立方米/年·户部分)3.4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合表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托育机构、社区办公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2.57元/立方米;低收入群体家庭生活用气2.35元/立方米,不实行阶梯价格。
三、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2月抄见表量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规定,对实行阶梯气价后城镇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建立台账,主要用于城镇燃气企业实施阶梯气价增加的成本开支、“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二)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明码标价、抄表计量等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年1月上旬、7月上旬将价差疏导情况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在上下游价差疏导完毕后,将对我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下调。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