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场所一活动”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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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三场所一活动”(九小场所、多种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明确如下:

一、九小场所

1.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全县小餐饮行业安全监管;

2.县文体旅游局牵头负责全县小歌舞娱乐场所安全监管;

3.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全县小型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管;

4.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全县小旅店行业安全监管;

5.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县小商店行业安全监管;

6.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全县小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管;

7.县文体旅游局牵头负责全县小网吧安全监管;

8.县文体旅游局牵头负责全县小美容洗浴场所安全监管;

9.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全县小型医疗行业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属地管理要求落实相应监管责任。

二、多种业态混合经营场所

多种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多种业态混合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所在乡镇(街道)配合。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群众性大型活动

(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包括车站码头、商场、医院、歌舞厅、景区、机关、宾馆、工厂、敬老院、学校、宗教场所等。各县级相关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和已经确定的监管主体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所在乡镇(街道)配合。

(二)群众性大型活动

1.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大型活动安全监管。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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