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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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5日

 

​大竹县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77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19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标本兼治、系统推进”为工作原则,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科技和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大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县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大幅提升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加强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机制

1.建立跨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大竹生态环境局牵头,大竹经开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新污染物现状调查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省、市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开展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开展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生产、加工、使用、储存和排放调查。依据国家、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大竹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落实《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根据上级要求,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大竹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配合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按照国家、省、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政策标准,配合开展首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配合实施抗生素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开展制药、养殖等行业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新污染物源头防控

5.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管,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环境管理事项及相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依法依规生产、进口、使用新化学物质。(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新污染物风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新污染物川渝联合调查,执行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要求。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禁限工作要求。(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县经信局、县发展改革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落实国家新增列POPs的淘汰工作要求,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全面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进(出)口产品新污染物含量管控。(县经信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新污染物过程控制

9.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将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落实《四川省遏制微生物耐药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真菌病监测网和医疗机构感染监测网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抗微生物处方药物,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行业准入关。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深入推进农药减量化,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推广使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农药、昆虫信息素等绿色防控技术,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按照“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原则,健全“店村结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管,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管控。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加强已识别POPs废物的环境管理和POPs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对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执行四川省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4.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县级科技项目中加强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的支持,鼓励并推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废水抗生素去除工艺、兽用抗菌药环境危害性评估、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等新增列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县科技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整合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加强监测检测、危害评估、计算毒理、环境风险管控等领域环境重点实验室创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全面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要求和措施。(大竹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财政局、大竹县税务局、县政府金融办、人行大竹县支行、县发展改革局、大竹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法监管。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大竹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社会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认识,提升主动防治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大竹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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