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主乡河段长巡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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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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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主乡河段长巡河制度

第一条巡河范围

全乡所有河道、水库及管理范围。

第二条巡河频率

乡级河段长每月巡河一次,村级河段长一周一次巡河。除日常巡河外,河段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河,乡级河段长要督促河道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河,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条 巡河内容

(一)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

(二)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四)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五)河道整治工程质量进展情况;

(六)河道两岸3米范围内的各类堆积物及违章建筑;

(七)河道已整改问题是否出现反弹现象等;

第四条问题的处置

)处置权限属于河段长,马上进行处置;

(二)处置权限属于部门,乡级河段长应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若发现责任单位对问题查处不力的,乡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第一时间以政务督办的形式转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予以查处,乡党委、政府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条巡河记录

村级河段长联络员单位要做好巡河记录工作,每次巡河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置情况及照片及时反馈到乡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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