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竹府复决字〔2023〕4号)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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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内容;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项目的业主,在该处购买了一间商铺,该项目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街道**号,现该处房屋无法返还租金。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请求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为:涉及某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申报材料)、建设项目总平面图。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经检索不存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大竹县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存有上述文件,其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是制作和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该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大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取得电话联系,了解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目的是要求某开发商返还商铺租金。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能达到其真实目的,但从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角度出发,建议申请人直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

审理查明: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前置文件(申报材料)、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上述材料。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检索,本行政机关不存在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于2023年6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6月6日收到并受理。

另查明:2019年3月30日,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三)负责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规划技术审核,以及用地红线、技术指标的制定及放线、验线、规划核实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及中国邮政给据邮件系统查询信息,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项目的建设规划相关内容,该信息的公开主体应是履行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大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三)负责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规划技术审核,以及用地红线、技术指标的制定及放线、验线、规划核实工作”的规定,案涉政府信息应由大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负责依法公开,而不是由大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以上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向大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提出申请。但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回复“本行政机关不存在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回复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适用依据错误的;”之规定,理应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第2号)。但是,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并不能改变被申请人不是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客观事实,亦无助于申请人获取案涉政府信息。为便捷申请人获取案涉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大竹县规划编制中心申请公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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