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大竹县观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照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1. 2011年期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安全保证金征收相关规定及征收部门;2. 2012年3月30日、2011年7月21日、2011年7月27日收取申请人配套费的相关依据及所涉项目实际应缴纳配套费金额。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发送一封内容为《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的邮件。被申请人回复第一项公开形式为图片,内容十分模糊;被申请人对第二项未予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以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因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欠缺,回复内容没有完全解答申请人的疑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在大竹县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1. 2011年期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安全保证金征收相关规定及征收部门;2. 2012年3月30日、2011年7月21日、2011年7月27日收取申请人配套费的相关依据及所涉项目实际应缴纳配套费金额。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通过QQ邮箱向申请人发送一封标题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电子邮件,附件为《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的邮件。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QQ邮箱截图,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邮箱截图等。
本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通过私人QQ邮箱向申请人发送一封标题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电子邮件,只有附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无正文内容,无政府公章,不能认定被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综上,为规范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大竹县观音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