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群众: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文件精神,现将原《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代拟了《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作为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重要文件依据急需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修订原因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面积及范围标准,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修订内容
《办法》原第二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农村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或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20-30平方米/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城市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修改为“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农村常住户口人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和公安部门户口簿为准),结合现有地域类型面积标准进行确定。宅基地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大竹县属于丘陵地区,执行丘陵地区的面积标准,即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下应遵循梯等面积审批),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