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不动产大厅办理属于窗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因手续不齐、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窗口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信息。若按照规定不予受理的服务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理由。
二、当事人所办事项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或相关手续不齐、材料及事实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当事人咨询了解相关事项或报告相关领导,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三、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应填写《一次性告之书》,对需要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四、当事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也应一次性告之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告知形式以口头告之为主,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