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道318大竹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县于2023年底依法按程序上报了《关于G318大竹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竹府〔2023〕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3日以《关于国道318大竹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486号)对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了批复。
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大竹县白塔、杨家、月华等3个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竹7个村(社区)43.6870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2.9332公顷,园地6.8931公顷,林地3.0370公顷,其他农用地0.82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3.0215公顷,合计46.7085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6020公顷,共计批准土地48.4148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国道318大竹县城过境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详见附件)
三、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开始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8大竹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486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