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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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侵占、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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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该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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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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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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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三)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五)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筑。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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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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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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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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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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