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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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资中心:《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竹府发〔2024〕12号

​县级有关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

《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达州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发改局等机构(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等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管理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兼党组织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第四条  县国资中心等机构,按照资产监管关系,负责所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已与县国资中心等机构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了全员业绩考核制度。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  对新建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考核的企业,可实行目标考核,根据企业实际设置目标管理指标,强化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分档确定(2023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为10万元)。

企业负责人正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副职按照贡献大小在0.8、0.7、0.6三个系数中合理确定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县国资中心等机构按0.7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副职基本年薪。

未进入经营层的党委委员、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员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参照其他负责人副职确定。

第十条  绩效薪酬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照绩效薪酬基数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确定。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 c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

绩效薪酬基数=基本年薪 c 绩效薪酬调节系数。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是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0-2之间确定。

绩效薪酬调节系数是按照上年度企业功能任务、规模、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在1.5以内确定。

绩效薪酬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3倍。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基数未确定前,可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待当年基本年薪基数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支付。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薪酬。

当年本企业经营效益或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职务变动,到下属企业或到其他子企业的,以及从企业内部提拔为企业负责人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新岗位确定薪酬。

因工作需要调整到企业任职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企业的月份计算其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因组织原因导致工资关系介绍信未及时转入企业的,仍以工资关系确定的转入月份作为负责人起薪的依据,但工资关系转入企业前,可由企业按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进行补差。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实际岗位工作月数计提绩效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设置明细账,并参照《达州市市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县国资中心等机构考核结果及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兑现通知执行,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以及公务交通补贴,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管理、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要在本企业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负责人年度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中央、省、市对具体披露方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减发或者全部扣罚绩效薪酬。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部门事故认定结论和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根据扣分、降等情况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薪酬收入。追索扣回亦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等机构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县现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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