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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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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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工作人员的请假管理,保障村社区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乡镇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村干部、社区工作者等)。

第三条请假应遵循事先申请、逐级审批、合理安排、确保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期限

第四条请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1.事假:因个人或家庭事务需要处理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经上级审批。

2.病假:因病需要休息的,可申请病假。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期限根据病情确定。

3.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享受婚假。婚假期限一般为3天,晚婚者可适当延长。

4.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工作人员可享受产假。产假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5.丧假: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丧假。丧假期限一般为3天。

第五条请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六条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说明请假类型、期限、事由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结婚证等)。

第七条请假申请应逐级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村(社区)负责人审批;村(社区)负责人请假由乡镇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紧急情况下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请假批准后,应将请假情况告知相关人员,确保工作交接顺利。

第四章请假管理

第十条社区应建立健全请假管理制度,对请假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归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或超假。旷工或超假期间,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社区应定期对请假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请假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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