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大竹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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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

大竹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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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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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款

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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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款

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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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条款内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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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条款内容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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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前两款规定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条款内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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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条款内容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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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条款内容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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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条款内容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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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条款内容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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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条款内容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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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条款内容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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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条款内容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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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未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条款

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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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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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

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条款

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开展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川民发〔2020〕43号)

条款

一、整治内容

条款内容

硬化大墓。硬化大墓是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私自建造(包括改扩建)的已安葬了骨灰或遗体、超面积的硬化单体建(构)筑物。衡量指标为:硬化是指坟墓及附属建(构)筑物采用石材、磁砖、砖混、钢筋混凝土等不可降解材料进行了硬化处理;超面积是指坟墓加附属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对硬化大墓进行改造整治,拆除硬化部分建筑,将坟墓面积缩小到规定范围之内,不作平坟处理。未石化硬化的土坟不纳入整治范围。

活人墓。活人墓是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自建造的专门用于但尚未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建(构)筑物。对活人墓作拆除、恢复原有土地功能整治。

条款

二、责任划分

条款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为,协助做好违建墓主信息查询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协调省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管控工作,并负责公墓内的大墓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及其他城市公共绿地内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内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占用林地、草原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除上述部门整治范围外,违法占用耕地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的整治工作。

大竹县民政局

大竹县民政局

与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8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条

条款内容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条款

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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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条款

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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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竹县民政局

大竹县民政局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1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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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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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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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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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名称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条款

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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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条款

第六十八条

条款内容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竹县民政局

大竹县民政局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7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条款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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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款

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条款

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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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30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条

条款内容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条款

第四条、第五条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大竹县民政局

大竹县民政局


31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

《地名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大竹县民政局

大竹县民政局


32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条款

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条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类型

规章

条款

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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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条款

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托养机构照料服务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指导托养机构建立托养人员走失、伤亡强制报告制度。在同一机构托养10人以上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人开展日常监督,对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无力履行协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回托养人员,并报所属民政部门终止委托协议。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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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条款

第八条

条款内容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条款

第十条

条款内容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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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款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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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36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款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条款内容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款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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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

37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法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款

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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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法规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竹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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