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解决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坚持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大竹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道安委”)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道安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为大竹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道安委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道安委设主任1 名,由县政府县长担任;设副主任3 名,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的副县长担任,县道安委日常工作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负责。
第七条 县道安委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目标绩效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物流办组成。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变动后,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 县道安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 县道安委工作职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一)审议本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二)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三)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审议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考核考评建议。
(四)指导县(县、区)道安委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指导乡镇交管办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 县道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统筹指导责任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信息、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开展舆论引导。
2.督促指导全县各新闻机构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3.做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舆情管控工作。
(二)县委目标绩效办
督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县发展改革局
1.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加强对道路建设、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交通安全专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
3.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我县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道路交通隐患治理。
(四)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负责县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
3.牵头负责钢材、水泥等生产企业的货运源头管理。
(五)县教育局
1.督促各地(改为各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及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有关规定,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2.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工作考核。
3.督促各地落实《四川省<校车安全条例>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法规,强化校车管理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
4.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强化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六)县公安局
1.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提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2.指导和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
3.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4.指导全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县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5.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6.牵头建立极端天气等恶劣通行条件下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7.制定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等。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七)县司法局
1.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八五”普法和年度普法工作要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保障。
2.切实发挥普法守法协调小组职能作用,推动县级各部门(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县财政局
1.负责保障县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应由同级财政保障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九)县自然资源局
切实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非煤矿山、河道以外砂石矿山、石材开采及加工、石灰行业的监管,抓好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厂、场)管理。
(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为有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2.负责拟定县级表彰、表扬奖励制度,承担县委、县政府表彰、表扬奖励获得者达标的管理工作。
(十一)县住建局
1.牵头抓好属于行业类监管的在建工地的货运源头管理和商混企业混泥土运输罐车的管理。
2.按照“三同时”要求,抓好城县县政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及时完善县政道路设施。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实施从业资格管理。
2.负责常态化开展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非法营运车辆的分析研判,提出治理对策。
3.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货运输“三关一监督”的工作职责,督促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公路安全防护措施。
5.会同公安交警部门,邀请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进行联合巡查,依托超限检测站对货车运载行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6.加强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
7.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
8.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构成违反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9.抓好行业领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十三)县水务局
1.依法对由水利行业管理的库坝路、渠边路、堤防路、农村水电站附属道路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治理。
2.依法加强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货运源头监管。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
1.依法监督管理驾驶操作人员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登记、牌证核发。
2.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大报废变型拖拉违法上路行驶。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开展对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处理。
(十五)县商务局
1.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各乡镇(街道办)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拆解行为。
2.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办)抓好商品流通领域“退市还路”工作。
(十六)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督促旅游企业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对导游、游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A 级旅游景区对景区内的道路及车辆加强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A 级旅游景区内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信息,曝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十七)县卫生健康局
1.指导县内各医疗机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2.健全院前急救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开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助“绿色通道”“专家库”,督导医院落实事故受伤人员快速救治要求,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十八)县应急管理局
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根据县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对“12 类营运车辆”较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和涉及中央在达和省属、县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12类营运车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2.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3.负责加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厂、场)管理。
(十九)县国资办
1.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2.负责督促所属监管企业依法落实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二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及其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规范销售商家广告行为,对欺诈广告予以坚决查处。
(二十一)县综合执法局
1.牵头抓好属于行业类监管的在建工地的货运源头管理。
2.按照“三同时”要求,抓好城市市政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好城市市政道路养护和管理,及时完善市政道路设施。
(二十二)县物流办
牵头抓好属于行业类监管的货运源头管理。
(二十三)县气象局
1.负责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2.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二十四)经开区管委会
抓好园区企业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管理。高速公安交警九大队、二十一大队:严查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依法倒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地方流动执法因工作需要在就近高速公路入口进行称重的予以支持。并依法查处高速入口寻衅滋事、堵塞车道、恶意冲卡以及其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二十五)各乡镇(街道)
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辖区货运源头企业排查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装载管理。
(二十五)堆码场站装载管理责任
县域内钢材、水泥、砂石、煤矿、砖瓦等生产企业的临时堆码转销场站,由前述行业部门负责监管。从县域外转运至城市规划区的经营场站,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场站,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管。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县道安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局性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联络制度
(一)各成员单位确定1 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报本部门、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反馈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建议意见等。
第十三条 研判制度县道安委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遵照客观、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每月对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研判,发现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各成员单位间要互相沟通,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专家,共同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为县道安委和相关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办)和县道安委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县道安委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和举措;每年1 月10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县道安委成员单位和县(县、区)道安委的日常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应及时报送县道安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道安委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动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专报》,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及县道安委的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指示等,通报县道安委成员单位和各地工作动态,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责任。县级道安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和行业领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原则,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大竹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问责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办)和县道安委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则,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好同级道安委领导小组的作用。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道安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