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明确失访儿童追踪责任及落实属地政府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免疫规划工作专班,专班由政府、辖区公安、医院、学校、村社干部、村医组成,专班责任之一就是负责失访儿童的追踪。
第三条 失访儿童定义,离开本省现居省外3个月以上的省免规系统中个案标记类型为失访的儿童;短暂在本省居住(<3个月)接种后返回省外原常住地的儿童;其他原因导致失联失管的儿童。
第四条 标记失访的原则,接种单位结合流动儿童管理每月至少开展1次辖区流动儿童搜索工作。辖区公安、医院、村社每月主动将掌握的流动儿童汇报到辖区政府,医院对仅为省内流动的、有禁忌证的、拒绝接种的、离开省内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不得标记“失访”。对标记“失访”后又返回我省,且居住超过3个月的,应及时在省免规系统中纳入常住儿童“管理”状态。
第五条 失访儿童追踪方式,工作专班定期或不定期(两次清理间隔不超过3个月)清理失访儿童,形成台账;接种单位内部与本院儿保人员共享每月流动儿童清理时发现的未种儿童名单,将未种和未体检儿童信息分发到各村社,以核实其去向情况,对于符合标记失访原则的儿童个案,按照失访个案标记原则在省免规系统中进行“失访”标记。对于初次追踪未果的儿童,设定定期追踪时间表,每月随访一次。
第六条 信息收集和报告,失访儿童追踪失败时,应主动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持续追踪或标记失访,并根据失访情况建立台账。
第七条 数据分析与利用,对失访儿童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失访时间段及原因。根据失访原因进行分类管理,如常住省外的纳入定期导入外省接种记录台账;省内、省外频繁往返的纳入定期核查接种情况台账;失联失管的纳入政府协查台账等。
第八条 反馈与改进,将分析结果反馈给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及时调整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减少漏管、漏种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的配合度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