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西河口气田地面集输系统调整改造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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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大竹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大竹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西河口气田地面集输系统调整改造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次拟征收大竹县文星镇文星村四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拟征收集体土地0.08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810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7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人员安置:本次项目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

住房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本次项目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安置。

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将本次征地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其他事项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

(一)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将依法召开听证会。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日起公示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

(四)公告期满后,由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与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地址:大竹县北城新区体育大道名豪国际A区1号商业楼,联系人:杨艳,联系电话:0818-5296059。

 

附件:拟征收土地名单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拟征收土地名单

单位:公顷

权属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小计

农村宅基地

小计

河流水面

文星镇文星村四组

0.0810

0.0810

0.0723

0

0

0.0087

0

0

0

0

合计

0.0810

0.0810

0.0723

0

0

0.0087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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