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责任落实
1.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2.学校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予以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由校外人员担任。
3.学校必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食材采购验收、食品储存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考核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4.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5.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二、严格资质准入
6.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7.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学校食堂坚持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委托经营。
8.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寄宿制学校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且不得营利。
9. 学校应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严禁“无证照、超范围”经营行为,杜绝“三无、三高、不健康”食品用品进校园,只能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制装面包、牛奶等食品和学习生活必需品。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10.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11.学校必须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品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严格硬件建设
12.学校食堂应当达到规范标准,必须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要加强视频监控设备建设,实现食品加工操作所有环节监控全覆盖。
13.学校食堂必须按食品原料进入、储存、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形成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14.学校食堂应当根据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5.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必须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堂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四、严格操作把关
(一)严把采购关
16.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余蔬菜、调味品、水果等食材由学校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方式,进行集中带量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17.学校食堂必须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统一的食品溯源平台完善主体信息、食材采购信息、抽检信息等,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8.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5)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严把贮存关
19.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必须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储存库房应当有专人持证管理。
2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21.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22.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严把加工关
23.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24.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四)严把供应关
25.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26.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五)严把消杀关
27.学校食堂的操作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28.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五、严格监督管理
29.县教育主管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每学期全履盖检查全县学校食品安全,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形严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利用“互联网 ”食堂智能化管理平台等方式,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来源、采购验收、加工制作全过程的巡查监督。
30.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线上线下检查监督情况,对学校食品安全实行“三色”等级评价管理,确定绿色、黄色、红色三个等级,对考核等级为绿色等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红色等级的,进行重点跟踪整治。
31.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厨师试餐、校长陪餐、师生同餐、学生评餐、家长监餐,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32.对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突出风险隐患一律从严从重处理,逗硬追责问责。
33.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全县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格进行过程性和结果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