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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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县于2023年底依法按程序上报了《关于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竹府〔2023〕94号)。自然资源部及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24年9月14日和2024年10月8日以《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98号)对该工程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了批复。

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依法将大竹县石河、月华等2个乡镇13个村(社区)75.149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详见附件3)

三、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开始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47号).pdf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98号).pdf

3.国道210大竹县石河(达川界)至月华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pdf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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