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福:
本府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你不服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你提起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府决定不予受理。本府于2025年1月24日邮寄《大竹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竹府复不〔2025〕1号)至你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你提供的手机号码亦无法接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大竹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竹府复不〔2025〕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复议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竹府复不〔2025〕1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 日
联系人:大竹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联系电话:0818-6211639
附件:
大竹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竹府复不〔2025〕1号
申请人:刘辉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0512,联系电话:15079804866。
住 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三星村虎形组。
被申请人: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竹县白塔街道办事处观音阁街99号。
负责人:禹华明,党组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剥夺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益,属于程序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进行的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据行政职权,居间协调处理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行为,具有非强制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大竹百味客商贸店侵害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对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