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我县低收入以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户籍新就业职工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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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竹府办规〔2024〕1号)文件精神,对我县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户籍新就业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登记范围

大竹县竹阳街道、白塔街道、东柳街道辖区内居民中符合我县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外地户籍的新就业职工;由于本次分配的房源较少,按照优先保障最困难群众的原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暂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二、申请登记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 、2 、3 、4 、5 、6 、8 条件;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 、2 、4 、5 、6 、7 、8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须同时符合以下1 、4 、5 、6 、8 、9 要求;

 1. 申请人应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生活自理;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取得大竹县竹阳、白塔、东柳街道城区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其他家庭成员迁入也须满一年及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3. 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

4. 申请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房改、集资建房、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以及商品房(含商品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或车位)、未承租直管公房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及补贴,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5.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为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以上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为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以上无自有产权房屋或拥有自有产权房屋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我县规定的保障标准(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企业法人登记或担任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只能注册一个且注册资金小于20 万元(含 20 万元);

7.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 倍;

8.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家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9. 参工在5 年以内的新就业职工。

三、申请登记需提供资料

1. 申请书。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交复印件)。

3. 租房合同或协议。

4. 婚姻证明材料:适龄未婚人员(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由本人出具未婚声明;已婚的附结婚证;离婚的附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的需附生效文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交复印件)。

5. 保障家庭及家庭成员需提供国家税务部门开具的个人《纳税记录》,如《纳税记录》中显示有工资薪金收入的,需提供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6. 用工合同或录用文件。

7.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

四、申请登记地点

1.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登记。

2. 外地户籍新就业职工在所在单位申请登记。

五、申请登记时间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前为受理阶段,逾期不申请登记,不再受理。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9月22日进行部门同步并联审查。

六、审批程序

各社区、街道办、相关审查部门、住保办严格按照《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竹府办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

经部门同步并联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七、分配原则

1. 公租房分配实行自主摸号随机抽取房号,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数大于供应公租房数量时,设立轮候顺序号,轮候顺序号与实际房屋号一并抽取。在本次抽房中未抽取到房屋的申请家庭,依照抽取的轮候顺序号依次安排新的房源。

2.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军烈属、有功人员等按政策列入优先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可按规定优先保障。

3. 申请家庭为2人以上(含2人)的,根据申请家庭自愿,在摇号抽房时,可抽取50平方米或35平方米的公租房;申请家庭为1人的,原则上只能抽取35平方米的公租房。

4. 有重大疾病,下肢肢体残疾、视力2级以上残疾及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含70岁)的可优先在低楼层抽房。

八、后期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聘请了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为0.5元/㎡/月,其中低保家庭个人承担0.25元/㎡ /月,政府补贴0.25元/㎡/月。

2. 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年审。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租住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参加年审家庭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3. 凡享受公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领取房屋钥匙时,须与县住房与城市更新中心签定租赁协议,缴纳当年租金并交纳保证金。住户退房时,由县住房与城市更新中心全额退还其保证金。

4. 其他未尽事项,按《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竹
府办规﹝2024﹞1号)执行。

九、要求

1. 按公布时间及时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不予保障。

2. 严格按照《大竹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操作规程》进行审批。

3. 公租房需本人实名申请,不得代为办理;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和出售等经纪业务,不得发布、转发任何涉及公租房租售信息。

4. 各街道办事处将资料和移交清单,送大竹县城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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