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竹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县于2024年依法按程序上报了《关于大竹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竹府〔202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6日以《关于大竹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324号)对该批次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了批复。
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将大竹县白塔街道卧佛寺社区6、9组;川主乡三联村4组;观音镇小河村1组;庙坝镇大全村1组;石河镇东方红村1、2组;石桥铺镇石柱村2、3组;杨通乡春光村5组;月华镇玉皇庙村1组;周家镇高峰寨村7、8组,新胜村3组;竹阳街道黄荆社区8、13组8.018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5.8801公顷,林地0.0227公顷,其他农用地2.11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以上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4345公顷,合计8.4528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将0.1290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本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5818公顷,作为大竹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竹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详见附件)
三、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开始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