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竹县竹阳街道北城大道二段2001号大竹县政务服务综合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股。
联系电话:0818-7263638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1 | 江文举 沈孟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41号后楼5-1号 | 土地证号:竹国用(2002)第01820号 房产证号:竹权改字第03685号 | 江晓红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2日
继承不动产相关事宜告知承诺书
被继承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本人江晓红 (身份证号:5130xxxxxxxxxx0042),因无法提供江文举与沈孟珍的婚姻状况证明,特作如下承诺:
江文举与沈孟珍(身份证号:5130xxxxxxxxxx0016、5130xxxxxxxxxx004X )于 1954 年结婚,但结婚证遗失,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也无法开具结婚证明等;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若有不实,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承诺人:江晓红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