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一标1#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批复
来源: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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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一标

1#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批复

 

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一标1#拌合站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2179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大竹县庙坝镇太平村6组集体土地7.29亩〔其中:农用地0亩(其中:一般耕地0亩,永久基本农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6.69亩,未利用地0.60亩〕,作为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一标1#拌合站临时用地。

二、该临时用地用于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使用期限为本文件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三、你单位应按照与所在、村社区、组(居民小组)签订的临时用地使用补偿合同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应按照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做好表土剥离堆放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依法处理好与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人的关系。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单位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人;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预存土地复垦费中列支,差额部分由你单位自行承担。使用期满后因工程建设需要仍需使用土地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

五、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原批准范围,不得改变原批准用途,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并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如遇规划建设调整需要,应无条件服从。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2025619

 

 

 

 

 

抄送:庙坝镇人民政府,耕保和生态修复股、执法股、调监股、

        坝镇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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