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家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杨家镇
发布日期:2025-06-27
点击数:人次

​  为规范全镇高标准农田建设后的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实现预期目标,根据《大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竹农函〔2024223号)等,特制定《杨家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高标准农田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和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以农田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而开展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田间道路工程进行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二是对灌渠工程、抽水设备进行日常管护,确保渠、沟、水泵、管道、桥、涵、闸、渡槽等农田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三是对高标准农田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建立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的要求,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户的股权,确保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民收入。股权量化时,可向贫困农户倾斜工程管护岗位设置时,可优先照顾贫困人口。

  第五条 镇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数量,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村委会可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或监测户。

  第九条 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农村道路、农村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至少一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由村委会牵头使用管护资金,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资金需求多的,由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