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经信局
发布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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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6 月 26  日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本着科学合 理规划、集约节约用地、产业集聚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 合我县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核心 区、石河、月华、庙坝、柏林)各产业规划区内所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三条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企业退出的组织实 施工作,建立退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企业退出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投促中心、大竹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企业退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区企业进行动态管 理,符合退出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开展退出工作。企业退出 方式包括依法强制退出、协议协商退出、兼并转让退出。

第五条 依法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强制退出。

(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加项目拟用地块出让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 内容的;

(三)按照“一企一策”享受配套商服用地政策的企业(项 目),只建配套项目未建产业项目的;

(四)不遵守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 害经济开发区长远发展利益,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的;

(八)招商引资企业根本违约,依法解除招商引资合同的。

第六条  协议协商退出。因企业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依据投资协议和相关规定协议协商退出。

(一)企业连续停产超过 12 个月以上的;

(二)自建厂房企业超过项目约定建设周期 12 个月以上仍未 建成的;租赁厂房企业超过项目约定建设周期6 个月以上仍未建 成的;

(三)企业未按约定时间投产超过 12 个月的;

(四)企业因经营困难,难以正常经营的;

(五)确需协议协商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兼并转让退出。入区企业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依法 实施兼并转让退出,鼓励优势企业扩张兼并或收购经济开发区内不良企业,兼并、转让后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企业退出程序

(一)依法强制退出程序

约谈:对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情形的企业,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约谈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约谈内容以《约 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整改: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 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 时间进行整改。

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四 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提出退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 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退出。

(二)协议协商退出程序

申请: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情形的,由企业向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对不主动申请的,可启动依法强制退出程序。

审核: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拟退出企业招商单位 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退出:经审核,申请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情形的,拟定协议协 商退出方案或退出协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兼并转让退出程序

招商引资企业兼并转让,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拟退出企业招商单位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 后实施。

其他实施兼并转让退出的企业,报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备案。

第九条  企业退出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投资协议,按投资  协议相关约定退还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贴、补助资金;其国  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按土地出让成交价协商收回;其地面建(构) 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可协商适当补偿。

第十条  退出企业应退还的政策性奖励及补贴、补助资金, 可在应获得的相关费用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依法予以追 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解 释工作由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期满自行失效。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四川大竹经济开 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竹府办〔2021〕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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