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平贵代表:
你在县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电瓶车充电桩费用的建议》(第043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
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动政策落地执行。县发展改革局及时转发国家、省、市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政策文件,并督促、指导电力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其充电设施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的,可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按要求向电网企业申请后于下一计费周期开始执行。县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召开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价费分离工作推进会,对全县31家物业公司及三方充电公司进行培训和提醒告诫,要求严格按照文件落实价费分离工作。
(二)开展收费行为监管。积极会同县市场监督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价格监管和专项检查,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多家物业公司,现场检查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物业公司均在收费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电费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收取,服务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积极引导电力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非电网供电主体及用户了解政策,提高公众政策知晓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价格收费监管力度。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价格监管,确保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得以严格执行。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二是推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督促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升级改造,尽快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是畅通群众价格咨询渠道。通过“12345”、县委书记信箱等平台,答疑解惑、回应诉求,及时办理回复群众相关政策咨询。
四是督促落实相关电价政策。督促、指导电力企业严格落实相关电价政策,并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积极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积极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动让利,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从而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