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仁敏代表:
你在县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建议》(第182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指导价。
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4.《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竹发改价格〔2013〕16号):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13年,县发展改革局、县住建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竹发改价格〔2013〕16号),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按照规定,对于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目前,上级尚未出台关于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推动立法修订。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中,研究修订完善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收费内容。二是积极抓好落实。若上级出台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相关政策,我县将及时抓好落实。三是加大监管力度。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监管,确保价格政策得以严格执行。同时市场监管局对于乱收费、未执行明码标价等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积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