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现将《四合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四合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四合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账实相符、责任到人”原则,理事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监事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监督负总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开展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1.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租赁等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2.建立镇级固定资产备案库,汇总各村(社区)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更新。
3.每季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资产使用是否合理。
4.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固定资产出租、入股、转让等经济合同,防范法律风险。
5.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闲置、流失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制定盘活方案。
6.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权属争议。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1.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动态更新信息。
3.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维护、处置等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执行,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4.每年12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实、登记工作,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
5.对成员质疑的固定资产问题在10日内做出解答。
6.定期在公开栏或线上平台公示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六条 预算审批。购置费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按一般支出审签程序审批;购置费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编制预算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按重大支出审签程序审批。
第七条 采购程序。购置费在5000元(含)以上的,实行代理中心指导集中采购,购置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应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验收登记。由理事会、监事会、“三资”管理办公室联合验收,进行固定资产台账登记,落实保管责任人。
第九条 禁止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挪用专项资金或举债购置非必要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登记与折旧
第十条 登记建档。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标明名称、编号、使用部门等)。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购置时间、原值、保管人等信息,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折旧管理。
1.折旧方法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执行。
2.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一般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其他固定资产由理事会确定。
3.折旧费用根据固定资产属性计入集体经营成本、公益支出、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状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外借、改装、变卖固定资产。不得以本集体固定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等方式用好盘活固定资产,确保集体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的,村集体应当制定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履行民主程序,原则上纳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管理,实行产权交易,签订合同协议;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
第十七条 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固定资产及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大宗固定资产的,应进行价值评估。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标的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资产评估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经营固定资产所得应及时缴存集体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记录入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经营结果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条 按“一年度一清理一公开”的原则,每年12月村集体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工作,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并将增减变动情况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经公开公示确认后,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
第二十一条 清查发现损失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履行民主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1.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
2.因技术落后或损坏无法修复。
3.因灾害损毁无法使用。
4.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意更新。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
1.委托第三方或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评估残值。
2.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
3.在公开栏或线上平台公示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结果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固定报废处置残值收入全额缴存集体账户,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制度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登记或隐瞒固定资产的;
2.擅自侵占、损毁、私分固定资产的;
3.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导致集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
4.集体固定资产发包、租赁、出售、转让,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拍卖、转让,未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未纳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或未按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执行的;
5.在处置集体固定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违反相关管理制度,使集体固定资产严重流失的;
6.其他严重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四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