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四合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合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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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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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现将《四合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四合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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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账实相符、责任到人原则,理事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监事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监督负总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开展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职责。

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租赁等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2.建立镇级固定资产备案库,汇总各村(社区)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更新。

3.每季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资产使用是否合理。

4.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固定资产出租、入股、转让等经济合同,防范法律风险。

5.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闲置、流失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制定盘活方案。

6.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权属争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1.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动态更新信息。

3.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维护、处置等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执行,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4.每年12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实、登记工作,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

5.对成员质疑的固定资产问题在10日内做出解答。

6.定期在公开栏或线上平台公示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预算审批。购置费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按一般支出审签程序审批;购置费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编制预算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按重大支出审签程序审批。

 采购程序。购置费在5000元(含)以上的,实行代理中心指导集中采购,购置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应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验收登记。由理事会、监事会、三资管理办公室联合验收,进行固定资产台账登记,落实保管责任人。

 禁止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挪用专项资金或举债购置非必要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登记与折旧

第十条 登记建档。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标明名称、编号、使用部门等)。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购置时间、原值、保管人等信息,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 折旧管理。

1.折旧方法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执行。

2.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一般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其他固定资产由理事会确定。

3.折旧费用根据固定资产属性计入集体经营成本、公益支出、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状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  在建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 严禁私自外借、改装、变卖固定资产。不得以本集体固定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等方式用好盘活固定资产,确保集体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的,村集体应当制定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履行民主程序,原则上纳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管理,实行产权交易,签订合同协议;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

第十  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固定资产及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大宗固定资产的,应进行价值评估。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也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标的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资产评估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  经营固定资产所得应及时缴存集体账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记录入固定资产台账。

十九  固定资产经营结果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二十 一年度一清理一公开的原则,每年12月村集体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工作,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并将增减变动情况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经公开公示确认后,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

第二十 清查发现损失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履行民主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1.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

2.因技术落后或损坏无法修复。

3.因灾害损毁无法使用。

4.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意更新。

第二十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

1.委托第三方或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评估残值。

2.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

3.在公开栏或线上平台公示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结果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 固定报废处置残值收入全额缴存集体账户,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对违反制度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登记或隐瞒固定资产的;

2.擅自侵占、损毁、私分固定资产的;

3.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导致集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

4.集体固定资产发包、租赁、出售、转让,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拍卖、转让,未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未纳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或未按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执行的;

5.在处置集体固定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违反相关管理制度,使集体固定资产严重流失的;

6.其他严重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四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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