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大竹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大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强化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科学研判,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及时响应预警措施,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信息共享,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纳入大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划。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委会)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国资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后称县环委办,设在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培训、演练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承担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级有关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做好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积极参与倡议性减排。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调整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3)县经信局。加强规上工业企业技改和节能减排,督促规上有关重点工业企业(能源行业和化工产业除外)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协调成品油调度,配合督导全县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幼儿园、中小学校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5)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6)县公安局。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和临时交通管控措施;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
(7)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县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重点排放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8)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完善和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施工工地清单,督导建筑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促本行业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房屋室外装饰装修、市政施工等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土石方作业。
(9)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督促交通建设及道路施工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督促本行业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11)县商务局。负责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2)县文化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4)县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实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加强煤矿货运源头管理。
(15)县国资中心。督促国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6)县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源头控制。
(17)县林业局。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管理和保护。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18)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基础上,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落实房屋装饰装修、市政施工等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土石方作业;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抛冒滴漏”、餐饮油烟直排、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焚烧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执法;强化脏车入城劝导。
(19)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大竹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相关信息的宣传报道。
(21)大竹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等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减排措施。
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建设项目等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根据上级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2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响应
在上级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
3.2.1 Ⅲ级响应措施
上级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督促所属领域所管辖区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Ⅲ级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区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经达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3.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3.3 其他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出现山火、沙尘、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4 信息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响应预警措施,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5.2 资金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 科技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大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5.5 通信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涉气企业应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7.2 预案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7.3 预案修订
各地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8 附则
本预案由县环委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