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发〔2025〕1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大竹县2025 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大竹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川办发〔2023〕3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避让优先、应搬尽搬”的原则,着力从源头防范化解灾害隐患风险,为受威胁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安居乐业筑牢安全屏障,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发展。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8个乡镇40户(详见附件)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安置任务,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二、搬迁安置对象
搬迁安置对象来源为《大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竹府定字〔2025〕406号)确定的2025年预案外受地质灾害威胁并有搬迁意愿的村(居)民。
三、搬迁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要充分尊重搬迁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就近安置、异地安置和自主安置相结合的搬迁方式。鼓励经济条件较差的搬迁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闲置房或投亲靠友、经济条件较好的搬迁村(居)民在场镇、城市购买商品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川办发〔2023〕34号)规定,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一般地区(大竹县)一般户3.5万元/户、低保户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避险搬迁基础补助,并根据当年省级避险搬迁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四、实施步骤
(一)大力宣传发动。层层召开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动员会,广泛宣传《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相关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细致核实规划。各乡镇(街道)要深入了解需避险搬迁安置的村(居)民家庭情况,逐一确定搬迁方式、明确搬迁时限、协调搬迁用地、制订搬迁方案、签订搬迁协议。同时,核实搬迁村(居)民是否享受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易地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搬迁等涉及房屋补贴类有关政策。已享受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的村(居)民不得重复申报,已领取易地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水库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等惠民资金的村(居)民不得重复享受避险搬迁政策。
(三)科学搬迁安置。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进行避险搬迁安置,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立足发展”的原则,保障村(居)民用地安全;协调处理好搬迁村(居)民的用地工作,确保及时动工;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抓好房屋修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期竣工;整理收集好相关搬迁安置资料,并逐一登记造册。
(四)及时验收拨付。避险搬迁工作完成,搬迁群众原住房拆除复垦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搬迁户进行逐户验收,重点查看搬迁户原住房拆除复垦情况、搬迁户安置情况、资料档案建立情况等。验收合格后,搬迁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打卡直发至搬迁户,实行“搬迁户自主申报—乡镇、部门审核—县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支付”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当地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关保障工作,为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保障和改善创造条件,确保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安全保障。避险搬迁安置用地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应当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风险区)、地震断裂带、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搬迁安置选址评估,确保选址安全,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单位做好对安置点建设的业务指导,避免因选址不当引发二次灾害。集中安置项目应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补助资金监管,确保避险搬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避险搬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严格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搬迁村(居)民应脱离原危险区,按规定拆除迁出地住房及庭院等附属设施,并注销不动产权证等证书,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组织搬迁群众对原有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房屋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督、村(居)民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搬迁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长期安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重点查看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归档以及搬迁户满意程度等情况。
附件:1.大竹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拟实施名单
2.《大竹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解读说明
附件1
大竹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拟实施名单
序号 | 乡镇 | 村组 | 户主姓名 | 地灾隐患点 名称 | 备注 |
1 | 石桥铺镇 | 铁板村4组 | 廖邦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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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吉乡 | 繁荣村3组 | 张善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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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吉乡 | 繁荣村3组 | 胡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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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吉乡 | 繁荣村3组 | 诸九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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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吉乡 | 繁荣村3组 | 诸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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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团坝镇 | 中元村3组 | 张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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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团坝镇 | 中元村3组 | 饶代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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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周家镇 | 清凉村9组 | 黄仁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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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周家镇 | 清凉村9组 | 陈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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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周家镇 | 龙虎村5组 | 何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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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周家镇 | 龙虎村5组 | 何承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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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周家镇 | 柳洲村10组 | 任万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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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周家镇 | 柳洲村10组 | 汪必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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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周家镇 | 柳洲村10组 | 雷学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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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周家镇 | 柳洲村15组 | 宋大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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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周家镇 | 柳洲村15组 | 彭邦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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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周家镇 | 柳洲村14组 | 宋召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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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杨家镇 | 天宝村3组 | 雷平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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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杨家镇 | 天宝村4组 | 郑明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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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杨家镇 | 龙台村5组 | 王凤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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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杨家镇 | 龙台村5组 | 王凤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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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杨家镇 | 龙台村5组 | 王凤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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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杨家镇 | 龙台村5组 | 王凤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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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杨家镇 | 英雄村8组 | 曹志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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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杨家镇 | 英雄村8组 | 曹志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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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杨家镇 | 英雄村8组 | 董万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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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清河镇 | 沙坝村1组 | 肖仁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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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清河镇 | 沙坝村1组 | 肖仁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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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清河镇 | 沙坝村1组 | 肖仁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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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石河镇 | 兴隆村4组 | 龙伟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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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石河镇 | 兴隆村4组 | 石安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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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石河镇 | 福利村4组 | 周显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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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石河镇 | 福利村10组 | 梅达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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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石河镇 | 福利村10组 | 梅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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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石河镇 | 双拱村8组 | 陈立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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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石河镇 | 炉山村9组 | 黄先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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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石河镇 | 炉山村9组 | 黄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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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石河镇 | 炉山村9组 | 王名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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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石河镇 | 炉山村9组 | 黄先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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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清水镇 | 偏岩村9组 | 杨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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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为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拟实施名单,最终实施名单以验收结论为准。 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未实施治理)内受威胁居民均可凭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最迟于2025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实施本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经核实资格条件后纳入本年度实施。 附件2
《大竹县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解读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川办发〔2023〕3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8个乡镇40户(详见附件)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安置任务。 第二部分:搬迁安置对象。搬迁安置对象来源为《大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竹府定字〔2025〕406号)确定的2025年预案外受地质灾害威胁并有搬迁意愿的村(居)民。 第三部分:搬迁安置方式。搬迁安置要充分尊重搬迁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就近安置、异地安置和自主安置相结合的搬迁方式。 第四部分:实施步骤。 (一)层层召开2025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动员会,广泛宣传《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相关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各乡镇(街道)要深入了解需避险搬迁安置的村(居)民家庭情况,逐一确定搬迁方式、明确搬迁时限、协调搬迁用地、制订搬迁方案、签订搬迁协议。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进行避险搬迁安置,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立足发展”的原则,保障村(居)民用地安全;协调处理好搬迁村(居)民的用地工作,确保及时动工;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抓好房屋修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期竣工;整理收集好相关搬迁安置资料,并逐一登记造册。 (四)避险搬迁工作完成,搬迁群众原住房拆除复垦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搬迁户进行逐户验收,重点查看搬迁户原住房拆除复垦情况、搬迁户安置情况、资料档案建立情况等。验收合格后,搬迁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打卡直发至搬迁户,实行“搬迁户自主申报—乡镇、部门审核—县财政国库集中统一支付”模式。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 (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当地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关保障工作,为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保障和改善创造条件,确保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避险搬迁安置用地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应当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风险区)、地震断裂带、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搬迁安置选址评估,确保选址安全,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单位做好对安置点建设的业务指导,避免因选址不当引发二次灾害。集中安置项目应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三)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补助资金监管,确保避险搬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避险搬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竣工验收前,搬迁村(居)民应脱离原危险区,按规定拆除迁出地住房及庭院等附属设施,并注销不动产权证等证书,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组织搬迁群众对原有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房屋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督、村(居)民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搬迁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长期安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重点查看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归档以及搬迁户满意程度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