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5-09-10
点击数:人次

竹府办发〔202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18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5〕2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

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主体需具备法定资质,仅限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任何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禁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实施检查。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县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审核,每年4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结果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或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确保资格公开、权责清晰。

二、动态优化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权力清单及行政检查实施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本领域和本地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清理,形成年度检查事项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清单,县司法局在县政府官方网站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同步发布(已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须同步调整),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检查。各单位要以公布的事项清单为基础,调整完善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作为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制定的核心依据),结合风险等级、违法后果影响等标准划定一般与重点检查事项,根据企业信用评级、投诉记录、违规历史及日常监管需求,确定一般与重点检查对象,实现精准监管。

三、强化行政检查计划管理

强化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并分类实施。一是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与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段、具体事项、实施方式、覆盖比例及检查频次,每年1月15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通过县政府官方网站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公示。二是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除上级统一部署的检查任务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县域内特定行业、区域突出问题拟开展专项检查的,须先报请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县司法局备案公示后实施。乡镇(街道)原则上不组织专项检查,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的,须经县政府审批,按要求完成备案公示后实施。三是要规范检查频次。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同一企业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特殊情形开展的检查,可不受频次限制,但需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且能与年度、专项检查任务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坚决杜绝对同一企业实施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四是要严格执行本领域和本地统一检查标准。对检查内容简单、标准明确的事项,推行“一表集成检查”模式,若不同单位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相关单位须及时提请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确保检查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一致。

四、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开展现场检查前,须制定检查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下需当场实施检查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检查通知书,并告知企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如实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听取检查对象意见。检查过程中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非必要不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或陪同,严禁以观摩、调研、督导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深化“综合查一次”机制

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年度、专项检查计划时,须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相同、内容关联、时间相近的检查任务,应当整合资源、合并实施;县司法局需汇总各部门检查计划,对不同单位针对同一企业、同一时段的检查需求,按“主管部门牵头、主责部门牵头、上级优先牵头”等原则,统筹制定联合检查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优先采用线上数据核查、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确需现场检查的,能合并的不单独开展,能联合的不分别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迎检压力。

六、规范检查结果运用与反馈

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需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需立即制止的,当场依法责令停止;需限期整改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明确整改要求与时限;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纠正的,按包容审慎原则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对无管辖权的违法线索,须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涉嫌犯罪的,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全面推广“天府入企码”应用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扫码入企”监管要求,加快推行“天府入企码”。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申请“天府入企码”;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须主动出示入企码供企业核验;企业可自愿通过扫码查询检查信息、评价检查服务、提出服务需求或投诉举报。县司法局依托“天府入企码”平台,实时监测检查频次异常、投诉举报、负面评价等情况,强化对检查行为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八、健全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质效自评,重点评估检查规范性、频次合理性及企业满意度。县司法局通过预警监测、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案例指导、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频次过高、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开等问题及时纠正。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平衡监管与服务关系,既要杜绝“监管缺位”,也要防止“检查扰企”。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及省市县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