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函(A)
来源:大竹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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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代表:

您在县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恢复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水稻享受稻谷补贴的建议》(第16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问题重视与情况梳理

您反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水稻面临成本压力大、因补贴政策缺失收益受影响等问题,我们已全面梳理。当前,村集体经济在乡村振兴中作用关键,其面临的成本上涨和补贴政策差异问题,确实制约了发展。我们将此作为重点工作,积极谋划解决方案。

二、目前省市相关要求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稻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3〕271号)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直接用于补贴省内稻谷生产者。补贴对象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分配准确、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市站领导也在达州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群里明确通知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2024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不再对集体经济进行补贴申报。

三、针对性解决举措

(一)推动补贴政策恢复与完善

我们将积极与上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反映你的诉求,同时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受益,争取恢复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水稻同等享受稻谷补贴政策。

(二)优化申报流程

我局将积极对接上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建议简化申报流程。明确镇农业服务中心为受理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需提交种植面积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等必要材料,由镇农业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申报效率,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便捷、高效地申报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您的提议,我们将积极与上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建议成立基层核查小组。成立由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财政所、镇纪委等部门组成的核查小组,制定详细的监督核查工作方案。对申报面积进行实地丈量核实,对提交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大力支持!


  

                            大竹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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