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竹府办规﹝2024﹞1号)精神,拟确定保障对象为对我县竹阳街道办事处、白塔街道办事处、东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户籍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登记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2、3、4、5、6、8条件。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2、4、5、6、7、8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4、5、6、8、9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生活自理;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取得大竹县竹阳、白塔、东柳街道城区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其他家庭成员迁入也须满一年及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3.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
4.申请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房改、集资建房、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以及商品房(含商品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或车位)、未承租直管公房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及补贴,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5.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为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以上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为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以上无自有产权房屋或拥有自有产权房屋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我县规定的保障标准(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企业法人登记或担任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只能注册一个且注册资金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
7.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家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9.参工在5年以内的新就业职工。
经本人申请各社区(单位)初审公示;各街道办事处复审公示;经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管局审查,县住保办审核,下列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现予公示(以社区为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网址:大竹县政府网http://www.dazhu.gov.cn/xxgk-list-xzfhcxjsj.html 。如下列家庭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6216095、6221053;举报地点:县住房与城市更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