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香友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已征收(拆除)房屋不动产权属还没注销的及时予以注销的建议》(第094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已征收房屋产权证注销办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已征收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的办理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法定途径办理:
一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原不动产权利人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于不动产登记采用依申请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一般是在权利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时或权利人因购房等其他需要出具房产证明查到自己名下有未注销的产权证时,才会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该类登记具有滞后性。
二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我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房征部门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所在乡镇、街道办实施。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了拆迁户的产权证书。本应由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向我局出具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嘱托文件,载明不动产证书登记信息,交回产权证书原件,由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嘱托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但该项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主动性不强,均未大批量开展,仅有涉及群众信访的个案,才出具了嘱托文件。如2024年,群众刘小顺早年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导致被拆迁房屋仍登记在原卖方名下,影响其安置房办证发生信访。经协调房征中心,向我局发来办理注销登记的嘱托函,办理了产权注销登记,妥善化解了安置房办证的前置障碍,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被征收房屋的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已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拆迁实施单位收回,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造成大量房屋产权证未注销,一直由房屋征收部门保存。
而房屋征收部门由于历史原因,已完成的征收项目的数量庞大,且时间跨度较长,相关的征收协议、权属证书等办理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已归档或一直存于各部门,未整理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造成房屋已完成拆迁多年,证书还未注销的问题。
三、已采取的工作措施与进展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主动作为,积极协调,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主动发函督促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嘱托文件,集中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我局分别于2025年5月14日、6月26日向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正式函件,函请拆迁实施单位在完成房屋拆迁后,统一出具嘱托注销文件,及时移交产权证书给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应项目的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工作,并制定了函件模板和花名册模板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是及时按嘱托文件办理拆迁实施单位移交的不动产权证书注销工作。我局6月向各乡镇发函后,石河镇、石子镇积极响应,已正式向我局发来关于注销不动产权证的嘱托函,对其辖区内“大垫高速”、“西渝高铁”等项目已实施拆迁完成征收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注销登记。收到嘱托文件后,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时对未收回产权证书的进行了公告作废。顺利完成石河镇、石子镇共计106
户的征拆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
三是部分乡镇反馈了房屋征拆工作情况,我局正积极协调处理。杨家镇人民政府反馈,其辖区“西渝高铁”等房屋拆迁项目完成征拆后的材料已移交给县房征中心,应由房征中心统一向我局发函嘱托办理注销登记。目前,房征中心因其负责的项目数量最多、涉及范围广,相关材料的梳理整合工作量大,正在逐步清理,暂未向我局出具嘱托函,移交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注销登记。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解决已征收房屋产权证注销问题,加快工作进度,保障不动产登记簿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我局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与责任约束。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明确要求拆迁实施主体(征收部门或属地政府)在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后,及时嘱托移交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二是优化注销办理通道。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非涉税窗口,专门办理注销登记等非涉税业务。保障“依嘱托注销”即来即办,批量快办。同时窗口也保障权利人自行申办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2小时内即时办结。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权利人和相关单位及时申办注销登记。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工作展板等平台,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以及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将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的法律规定、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未注销可能产生的后果等,作为征收政策宣传的重要内容,提升被征收群众知晓度和配合度。多措并举,做好征拆房屋产权证注销相关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大力支持!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