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中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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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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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中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升我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精准度、公正性和时效性,保障社会救助制度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两级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方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我县的,由户籍在我县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整户户籍不在我县的,需持有我县居住证且居住超过一年,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低保。

申请材料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及信息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因患大病申请低保的需提供近12个月内病历及费用清单等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如因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低保金的,自愿退回全部已领取低保金和接受所领取低保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乡镇街道、村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认定条件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单独提出申请人员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县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必须履行的义务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已经受理的低保申请,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乡镇街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复查。

三、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低保类别和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需重新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县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履行监管责任,视情形作出澄清或责令改正等处理。乡镇街道每月及时将审核确认后的信息台账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社区需按规定长期公布低保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线上公示要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对通过审核确认的,自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财政卡通系统和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对象,给予农村低保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低保待遇。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四、管理和监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即低保类别调整。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书面告知低保对象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低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停发低保金。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停发或减发其本人低保金。

乡镇街道应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竹县中华镇人民政府  

202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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