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中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升我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精准度、公正性和时效性,保障社会救助制度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两级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方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我县的,由户籍在我县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整户户籍不在我县的,需持有我县居住证且居住超过一年,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低保。
申请材料: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及信息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因患大病申请低保的需提供近12个月内病历及费用清单等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如因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低保金的,自愿退回全部已领取低保金和接受所领取低保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认定条件: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单独提出申请人员: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县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必须履行的义务: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已经受理的低保申请,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乡镇(街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复查。
三、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低保类别和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需重新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县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履行监管责任,视情形作出澄清或责令改正等处理。乡镇(街道)每月及时将审核确认后的信息台账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村(社区)需按规定长期公布低保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线上公示要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对通过审核确认的,自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和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对象,给予农村低保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低保待遇。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四、管理和监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即低保类别调整)。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书面告知低保对象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低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停发低保金。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停发或减发其本人低保金。
乡镇(街道)应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竹县中华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