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竹县竹阳街道北城大道二段2001号大竹县政务服务综合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股。
联系电话:0818-7263638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1 | 邓永贵、黄云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竹县竹阳街道东湖社区12社大竹县工业园区竹阳村拆迁安置房二期5幢1-1-2号、7幢1-1号、8幢1-4-2号 |
| 邓正全 |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27日
继承不动产相关事宜告知承诺书
婚姻状况承诺书
本人 邓正全(身份证号: 51xxxxxxxxxxxxxx37),因无法提供相关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特作如下承诺:
邓永贵 (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32)与 黄云国(身份证号: 51xxxxxxxxxxxxxx48)于1973年结婚,但结婚证遗失,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也无法开具结婚证明。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若有不实,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承诺人:邓正全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