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县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引领作用,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直达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水产品加工能力和渔业综合效益为核心,将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放在突出位置。通过财政资金的精准投入和政策引导,促进现代渔业装备升级换代,增强水产品应急保供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支持渔业加工产业建设,推动我县渔业从养殖生产向水产品加工等全产业链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县渔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项目总投资860万元,其中,补助资金258万元,企业自筹资金602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围绕提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能力,配备水产品初级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不少于14台(套),有效增强产地加工能力、降低产后损耗、延长市场供应周期、提升产品质量,进一步完善渔业产业链,促进渔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内容
(一)冷藏保鲜设施配备。主要包括制冷系统、电控装置、冷藏库房、操作车间等;以及水产品冷库钢构、冷库保温、制冷机房设备、库房末端设备、氨制冷阀件、制冷附材、电控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水产品初加工设施。主要包括水产品暂养净化、生态保护、原料处理、分级分拣等设施。
四、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大竹县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冷藏能力的各类市场主体(含生产和流通领域);2.符合国家、地方水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3.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年度项目。
(二)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经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内容及拟申请补助金额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证明、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级审核批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专家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果交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予以批复下达补助指标;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复核后再行决定。
(四)项目实施。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县级审核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如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需按项目申报程序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将不予验收;同时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于2026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项目绩效。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发展中心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建设业务指导,做好建设进度跟踪、资金规范使用等工作。
(五)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申报书中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准备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前、中、后图片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等),先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级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五、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每台(套)设备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30%。
(二)补助方式。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给实施主体。若所有申报项目资金总额超过项目规划资金总额的,则按各经营主体占申报项目资金总额比重分配项目补助资金;若有项目资金结余,由县级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同类建设项目。
六、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通过项目实施,有效补齐我县水产品冷链物流和初加工的短板,降低水产品损耗和运输成本,优化产业资源配置,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县域渔业产业的经济效益。
(二)生态效益。通过项目实施,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水产品保鲜设施能耗,提升水产品副产品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引导渔业走向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社会效益。通过项目实施,能有效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食源性疾病风险,增强消费者对本地水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同时,建设过程可提供就业岗位,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务工,助力乡村振兴。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压实工作责任,由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县水产发展中心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相关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高效完成项目建设。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24号)的规定,适时开展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绩效优良。
(三)深化指导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发展中心会同各乡镇(街道)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服务,建立完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保障实施主体有序高效推动项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