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办法
来源:大竹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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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精准落实,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市、县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评审工作。

第三条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分班级、年级、校级三级评审,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单数),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审核各年级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3.审批和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4.受理学生及家长对认定工作的申诉并复议;

5.负责认定工作的过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年级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小组成员为单数),负责本年级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2.综合审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3.向校级认定领导小组报送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4.负责本年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解释。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包括班委会成员、普通学生等,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为单数),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申请资助学生不得是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具体职责是:

1.指导学生或家长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思想品德情况以及家庭具体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学期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进行一次,第二年春季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班级、年级和校级“三级认定”。若年级为单班的实行校级认定和班级评议二级认定工作机制,班级评议结束后,将名单在班级范围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表填写要求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需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完整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清晰。申请人需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后果。

班主任作为申请表填写完整性和规范性的第一审核人,应指导学生或家长正确填写,要做到申请表填写规范完整。

第九条 班级评议程序

宣传告知:班主任向全体学生宣传资助政策,告知评议工作安排。

收集初审:班主任收集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不得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到村、社区、乡镇或街道开具困难佐证),初步审核申请表学生个人填写部分是否规范完整,并向学生或家长反馈(或修改)。

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表现、消费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结果上报:班级评议小组将初步评议结果(包括姓名、等级)在班级范围内公开,并报送年级认定小组,同时妥善保管评议记录及图文资料。

第十条 年级认定程序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通过与查阅资料、学生谈话、电话核查等方式,对存在疑问的情况进行核实。综合考量后,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年级范围内(如年级公告栏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校级认定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校级认定程序

校级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各年级报送的名单和材料。召开评审会议,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进行最终审定。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校内固定公告栏、网站等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党支部(党委)、工会或学校纪检部门对公示结果出具情况说明,建立信息档案,将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要求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级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尽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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