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川主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川主乡2026年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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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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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川主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川主2026年森林防灭火应急

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级相关单位:

《川主乡2026年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已修订完善,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川主乡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

川主乡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森防指最新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置办法。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党委、政府领导下,乡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处置办法,同时指导各村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处置办法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处置办法实施得快速有效。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把保护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处置办法。

(四)适用范围

本处置办法适用于川主乡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或需要由乡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的扑救工作。

(五)火情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六)处置办法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乡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本处置办法。

1.直接威胁村、组、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

2.可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依靠当地力量难以扑灭,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4.需要乡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乡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张银祥(乡党委书记)

刘昊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指挥长:徐  洲(乡党委委员、组宣委员)
梁小洪(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成    员:张银专(乡办公室负责人)

     陈  波(乡财政所负责人)

     李  莉(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向  涛(乡应急办负责人)

     陈  鑫(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杜林超(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广播员)

          谭  颂(川主乡卫生院院长)        

蒋  武(清水派出所所长)

唐文忠(驻乡林业员)

各村(社区)书记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此处专指本处置办法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在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不包括作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日常开展的森林检查、监管、组织、协调等预防工作。

(三)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扑火工作。

(四)乡扑火指挥部机构

1.人员组成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委会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火灾扑救组织领导机构。

2.职责任务

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火灾发展情况,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组织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具体任务是: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直接调度指挥现场扑火人员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

三、预警监测机制

(一)火灾动态监测

通过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二)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按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四、火灾扑救

(一)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发生森林火灾后,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设立前指,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同时将重要火场的综合情况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启动处置办法。

应急扑火指挥部各小组人员立即上岗到位,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二)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可实行逐级指挥和分区指挥。

(三)扑火原则

坚持“三先四不打”原则。即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

在扑火战略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战术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战术,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落实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的原则。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乡护林防火指挥部每日定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乡护林防火指挥办公室综合火场情况,起草《森林火灾情况报告》,由指挥部领导审签后,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五)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进行、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六)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村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七)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川主乡卫生院要积极开展救治和善后工作。

(八)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机关干部、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当地群众等扑火力量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乡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实施跨区增援。

(九)火灾案件查处

乡党委、政府会同森林公安负责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乡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解除本处置办法,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由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二)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乡党委、政府上报结案报告。

六、综合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乡党委、政府森林防火的火场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要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二)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也要重视各村、组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队伍。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有专人管理。

(四)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五)培训演练

乡护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的教育。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七、附则

(一)处置办法管理

本处置办法是指导我乡各村、组制定当地扑火处置办法的基本框架,乡护林防火指挥部于必要时进行修订,报乡党委、政府批准,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本处置办法由乡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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