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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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11〕2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54 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1〕61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清理范围:由政府或部门制定(或起草)涉及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和修改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要求:通过此次清理工作,切实解决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令第588号相违背、相抵触的问题。对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对与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的107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
    (四)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清理分工及结果处理
    (一)县级各部门负责清理由本部门起草或执行的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并上报送审稿。
    (二)各地各部门对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权限自行废止或修改,并按规范性文件登记程序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务必在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县政府法制办对清理的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送重大问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附件:1.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
           2.县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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