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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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15〕15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确保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5〕107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5〕103号)精神,结合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要求
    (一)时限要求。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并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二)办理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会签时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上报文稿须附修改说明,且格式正确、行文恰当、表述精准、内容合法合规,不符合要求的,纳入每季度的《公文错情分析》予以通报。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要求
    (一)时限要求。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需抄送县政府;部门间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办理要求。发文须符合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记录和说明。会签时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会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三、加强文件主动公开及政策解读
    (一)及时网上公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于文件印发当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网站公开。
    (二)加强政策解读。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四、加强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督查落实
    (一)强化督促推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分管副县长统筹协调、牵头推进,对应办公室副主任及工作人员要按照“谁对口、谁负责”原则负责对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督促责任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县政府督查室在1个月内对常务会决定事项办理情况汇总上报。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三)加强督查考核。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情况的督查力度,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绩效管理,每半年由县政府督查室对办理不力严重影响工作的予以通报。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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