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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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函〔2010〕16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确保全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资金筹集工作顺利完成,保障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0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596号)要求,现将我县2011年新农合资金筹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
    全县辖区内所有农业户籍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参合。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农村1—6级伤残军人除外)由民政部门代缴参合款(具体名单由县民政局提供)。
    二、资金筹集
    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50元/人•年,其中:农民个人交纳参合资金30元/人•年,中央财政对每个参合农民补助60元/人•年,省、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
    三、筹资时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为当年筹资,次年享受。2011年新农合筹资宣传发动工作在2010年12月20日前完成,12月20日为参合截止时间,逾期不再参合,12月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参合农民有效享受补偿时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基金账户:大竹县新农合基金收入账户(开户名称: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竹支行,账号:524101040005590)。
    五、职责要求
    (一)乡镇职责: 一是组织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对2011年新农合参合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召开村组干部大会,通过本辖区范围内已享受新农合政策群众的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确保农民群众知晓率达100%,保证参合率达到95%以上。二是严格参合对象。失地农民为城镇户口的不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籍的居民不得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三是认真组织资金征收。坚持钱票相符原则组织征收,并统一使用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提供的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费票据》,当年未使用完的票据应留存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浪费票据。各乡镇务必在确保每户发票金额、参合人员姓名、人数完全准确的前提下,组织各村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筹资票据第三联“记账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理好提交给乡镇卫生院录入信息。四是及时上解资金。各乡镇坚持“票款同行”制度,从2010年11月20日起,每10天上解一次参合资金,及时汇入县新农合基金收入账户,并将收费票据上交县新农合服务中心。
    (二)卫生部门职责:督促各乡镇卫生院主动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新农合参合筹资宣传工作。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在收到乡镇填写的参合花名册及《合作医疗证》后,应逐户逐人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合作医疗证》“交费情况及有效期”的有效期时间上加盖“××乡(镇)新农合办审核章”,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参合信息严格按照户口簿或身份证信息准确录入新农合电脑系统。
    (三)民政部门职责:要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的参合工作,及时将2011年由民政部门代缴新农合参合款划入县新农合基金收入帐户,并将参合花名册送县财政局和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同时下传至各乡镇民政机构,避免出现重复收取民政救助对象参合资金。划拨时间截至2010年11月30日。
    六、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由于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有所提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坚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做到乡镇、村、组不垫支、不抵扣。县政府督查室将加大对新农合资金筹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2011年新农合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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