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函〔2012〕17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合成立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为加强对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撤销原大竹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立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李友轩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副主任:徐 成 县府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张兴政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余隆杰 县人社局副局长
周晓霞 县总工会副主席
练方富 县工商联副主席
张 峰 县经信局纪委书记
委 员:杨兴华 县法院副院长
首云峰 县人武部政工科科长
陈顺兰 县编办副主任
游世成 县教育局副局长
宋德成 县科技局副局长
陈芝杰 县国资办党委副书记
汪武婵 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晓琴 县财政局副局长
谢 渠 县卫生局机关党委书记
王山君 县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徐相文 县监察局副局长
唐英忠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社局,由邱继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
(一)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
2.聘任、考核、解聘县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负责全县仲裁员的申报和信息收集、管理工作;
3.受理县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
5.对县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6.应当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处理县直党群序列人事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宜,参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县编办负责协调、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涉编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有关问题;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
县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县本级办案,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联和县经信局作为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县本级办案,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县法院负责生效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共同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并对仲裁代理和司法鉴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行为的行政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政策,依法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经费保障工作;
县国资办、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文体广新局等单位负责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协助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县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县人武部协助处理驻竹部队与聘用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以上各部门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联动调处机制,共同做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三、管辖范围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县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属企业以及县属以下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中央、省、市属驻竹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县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人事关系(或党的关系)在我县的省、市属驻竹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驻竹部队团级(含)以下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六)县内跨地区、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七)其他应该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者与驻竹部队其他单位以及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与我县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方便当事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
四、工作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健全和夯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抓紧整合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构建平安和谐大竹、服务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2012年底前,各乡镇要全面完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审批设立工作,并报送县人社局备案。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