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低收入以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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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竹府办〔2017〕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县城镇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进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申请登记范围
    大竹县竹阳街道办、白塔街道办、东柳街道办辖区内城市居民中符合我县城市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纳入本次保障范围。由于房源有限,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暂不将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二、申请登记条件
    1.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生活自理;
    2.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取得大竹县城建成区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其他家庭成员迁入也须满一年及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3. 申请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房改或集资建房、未承租直管公房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及补贴,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4.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为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以上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家庭;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企业法人登记或担任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家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及价值8万元以下的商用车除外);
    7.申请家庭符合我县的城市低收入线(即家庭人均年收入15600元)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
    三、申请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 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
    4.租房合同
    5.其他相关资料
    四、申请时间及地点
    申请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为受理申请阶段,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地点:在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登记。
    五、房源情况
    公租房72套(其中工业园区63套、刘家坝惠民小区3套、莲印惠民小区6套;50平方米的21套,35平方米的51套)。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低收入家庭:2元/平方米/月;最低收入家庭:1.2元/平方米/月。
    七、审批程序
    各社区、街道办、相关部门、住保办严格按照《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竹府办[2017]131号)的规定执行。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保办通知社区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分配原则
    1.公租房分配实行自主摸号随机抽取房号,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数大于供应公租房数量时,设立轮候顺序号,轮候顺序号与实有房屋号一并抽取。在本次抽房中未抽取到房屋的申请家庭,依照抽取的轮候顺序号依次安排新的房源。
    2.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军烈属、有功人员等按政策列入优先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可按规定优先保障。
    3.申请家庭为2人以上(含2人)的,根据申请家庭自愿,在摇号抽房时,可抽取50平方米或35平方米的公租房;申请家庭为1人的,原则上只能抽取35平方米的公租房。
    4. 有重大疾病,下肢肢体残疾、精神病患者、视力2级以上残疾及申请家庭享受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含70岁)的可优先在低楼层抽房。
    5.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保办,经审核后,县住保办就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县住保办取消其保障资格。
    九、后期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聘请了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为 0.5元/㎡/月,其中低保家庭个人承担 0.25元/㎡/月,政府补贴0.25元/㎡/月。
    2.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租住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3.凡享受公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领取房屋钥匙时,必须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定租赁协议,预交一年租金并交纳一定保证金。住户退房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全额退还其保证金。
    十、其他未尽事项,按《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竹府办[2017]131号)执行。

                                 大竹县城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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