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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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函〔2009〕88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
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09〕1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全县土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务必将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3%以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配合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严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村、组擅自将农民集体农业用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报告后,2日内组织国土资源所、建设所及相关人员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建设局,同时出据场镇规划意见和结论;组织对乡镇场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建设不符合规划、影响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实施拆除。
    三、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用地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报告后,5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或符合立案标准的,2日内立案查处,并书面告知县规划建设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县规划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出据规划意见和结论,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对不符合建设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移送县规划建设局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四、县规划建设局对城市规划区和场镇规划区严重影响规划、房屋改建加层的违法建设,自发现之日起或接到相关报告后,5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或符合立案标准的,2日内立案查处,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罚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涉及违法用地不影响规划的,3日内出据规划意见和结论书面告知县国土资源局。
    五、加强配合,完善协调联动机制。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县城建监察大队具体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司法、监察、金融、水、电、气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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