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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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

    《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本县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大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中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的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2.1 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县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工商质监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助联系工商质监工作的副主任、县工商质监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工商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政府法制办、省水电集团大竹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质监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事故基本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县应急办:协助县政府综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县政府、县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的批示和指示。

    (3)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事故调查处理与技术支持。

    (4)县安监局:共同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6)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人员营救抢险工作。

    (7)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9)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在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分类、鉴定转移。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2)县环保局: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监测工作。

    (13)县旅游局:督促旅游企业应急队伍开展游乐园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处置工作。

    (14)县住建局:协调燃气企业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燃气相关事故处置工作。

    (15)县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6)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生活救助工作。

    (17)县政府法制办: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持,参与政府应急征用与征调工作,配合部门完成应急征用与征调任务。

    (18)省水电集团大竹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以及县与市级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3)协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4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乡镇特种设备分布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出专项应急预案,报县工商质监局备案。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依据本乡镇政府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工作,做好交通引导、人员疏散、伤员救助、物资抢运、后勤保障等。

    2.5应急专家组

    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简称应急专家组)原则上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相关领域资深专业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调查分析特种设备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政府根据已建立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设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分库,由县工商质监局监督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

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县工商质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安委会和市质监局报告,向特种设备所在乡镇通报情况。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县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各工商质监所、县工商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县政府。企业对其拥有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县工商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县工商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县工商质监局(电话:6210315)和有关部门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的县工商质监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需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应急办(电话6233661)。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将事件简要情况报告县应急办;2小时内将事件及其先期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同时说明延时报告的原因。

(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事故发生地的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发生跨市的事故;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县(区)的事故;县(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政府、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乡镇(街道办)的事故;乡镇(街道办)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4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 新闻发布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事故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时,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5.保障措施

    5.1 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县工商质监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达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2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3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职能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

    5.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和计生局建立和完善全县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的宣传教育。

    5.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5.6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街道)、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7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5.8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及应急管理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5.9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工商质监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2 监督检查

    县工商质监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受事故影响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7.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到事故影响的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7.3保险

    应急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7.4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工商质监局协助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评估,进行事故分析,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

    7.5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工商质监局将《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质监局和县应急办备案。本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分组参照表

          3.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附件2

 

大竹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分组参照表

序 号

组  别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人员)

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

应急指挥部

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办),涉事单位。

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

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

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

分析、研判突发事件,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

抢险救灾组

应急指挥部

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城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有关乡镇(街道办)。

实施应急救援、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

治安疏导组

县公安局

有关乡镇(街道办),县公安局,涉事单位。

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5

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计生局

有关单位

组织开展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的救治信息。

6

新闻宣传组

应急指挥部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新局,有关部门(单位)。

统一组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

后勤保障组

应急指挥部

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农林局、水务局、城管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涉事单位。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

交通运输组

县交通运输局

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公安局,有关运输企业。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

环境处理组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

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10

调查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

县有关部门(单位),县监察局、民政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

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11

善后处理组

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

县有关部门(单位),县民政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县红十字会。

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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