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5•12”汶川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3•14”特殊任务的退役士兵中部分人员给予奖励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0-01-28
点击数:人次

竹府函〔2009〕133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转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执行“5•12”汶川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3•14”特殊任务的退役士兵中部分人员给予奖励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执行“5•12”汶川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3•14”特殊任务的退役士兵中部分人员给予奖励的通知》(达市府函〔2009〕348 号),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执行“5•12”汶川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
冰冻灾害和“3•14”特殊任务的退役士兵中部分人员
给予奖励的通知
达市府函〔2009〕348 号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2008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参加过“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重要军事任务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8级的自谋职业的退役
士兵给予适当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过“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3•14”重要军事任务的转业士官和在“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3•14”重要军事任务中伤残被评为5-8级的退役士兵,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时增发2000元奖励金。
    二、对在执行“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3•14”重要军事任务中荣立二等功(含)以上人员的奖励,仍按达市府发〔2006〕72号文件第一条和2003年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八条之规定执行,不再增加奖励金。
    三、执行“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3•14”重要军事任务,同一人员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奖励。
    四、以上人员奖励事项认定,以档案记载为依据,奖励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参加“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3•14”重要军事任务的转业士官和伤残被评为5-8级的退役士兵以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人员,父母或配偶是中央省属单位的,其奖励金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解决。
    此通知自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执行。

分享到: